今天是: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党建工作 > 党章党规
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》
信息来源:    发稿作者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9-04-08 15:19:23   查看

  (来源: 新华社)

 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》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
  《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》全文如下。

 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:“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。”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,严肃党内政治生活,严格党的组织制度,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
  一、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,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,其中,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。

  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,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,开始执行上述规定。

  二、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,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,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,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。

  三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(党组)要高度重视,加强组织领导,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、平稳衔接。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,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,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,及时提醒督促按期换届。

  四、中国人民解放军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任期,由中央军委规定。

  五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,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,按照本意见执行。

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上一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下一篇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》
最后更新
热门点击
  1.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
  2.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
  3.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
  4.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
  5. 中国共产党章程
  6.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
  7.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
  8.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
  9.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
  10.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
地址:重庆市永川区龙马大道1001号  电话:023-49807156
网址:http://www.yczjzx.com   E-mail:yczjzxbgs@sina.com
Copyright   2019   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  版权所有
技术支持: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信息中心
渝公网安备 50011802010194号  渝ICP备13003030号-1

关注微信公众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