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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
信息来源:    发稿作者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9-04-08 15:18:55   查看

 
  第四章 民主推荐
 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,必须经过民主推荐。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,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,在一年内有效。
 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,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;个别提拔任职,按照拟任职位推荐。
 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,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(党组)主持,应当经过下列程序:
  (一)召开推荐会,公布推荐职位、任职条件、推荐范围,提供干部名册,提出有关要求,组织填写推荐表;
  (二)进行个别谈话推荐;
  (三)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;
  (四)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。
 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,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:
  (一)党委成员;
  (二)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;
  (三)纪委领导成员;
  (四)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;
  (五)党委工作部门、政府工作部门、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;
  (六)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;
  (七)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。
  推荐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领导成员人选,应当有民主党派、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。
 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,可以适当调整。
 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,根据会议推荐、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,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。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:
  (一)党委成员;
  (二)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;
  (三)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;
  (四)纪委副书记;
  (五)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。
 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,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、第十八条规定进行,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,根据谈话情况,经党委(党组)或者组织(人事)部门研究,提出初步名单,再进行会议推荐。
 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,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:
  (一)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,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规定执行,可以适当调整。
  (二)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,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、内设机构领导成员、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;本部门人数较少的,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。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。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,可以适当调整。
  (三)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,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。
 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,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。所推荐人选经组织(人事)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,纳入民主推荐范围,缺乏民意基础的,不得列为考察对象。
 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,可以由党委(党组)或者组织(人事)部门推荐,报上级组织(人事)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。
 
  第五章 考察
 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,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,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、年度考核、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,充分酝酿,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、简单以推荐票取人。
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列为考察对象:
  (一)群众公认度不高的。
  (二)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。
  (三)有跑官、拉票行为的。
  (四)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;或者没有配偶,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。
  (五)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。
  (六)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。
 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,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、分管组织、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,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,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,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,确定考察对象。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,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。
  个别提拔任职,由党委(党组)研究确定考察对象。
 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。
 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,由组织(人事)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。
 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,由主管方负责,会同协管方进行。
 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,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,全面考察其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。
 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,深入了解理想信念、政治纪律、坚持原则、敢于担当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、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。
 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,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、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。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,应当把有质量、有效益、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、社会和谐进步、文化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、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,更加重视劳动就业、居民收入、科技创新、教育文化、社会保障、卫生健康等的考核,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,加大资源消耗、环境保护、消化产能过剩、安全生产、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,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。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,应当把执行政策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、提供优质公共服务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。
  加强作风考察,深入了解为民服务、求真务实、勤勉敬业、奋发有为,反对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、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。
 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,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,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,慎独慎微,秉公用权,清正廉洁,不谋私利,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。
  各级党委(党组)应当根据实际,制定具体考察标准。
 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,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,经过下列程序:
  (一)组织考察组,制定考察工作方案;
  (二)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(党组)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,征求意见;
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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