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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训基地耗材管理办法
信息来源:    发稿作者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3-10-19 09:24:23   查看

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

实训基地耗材管理办法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方针,加强我校的实训材料的科学管理,防止积压和浪费,保证教学、教研工作的需要,根据国家教育部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按照统一领导,分工管理,层层负责,合理调配,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。

第三条建立严格物品管理责任制度,对物品的计划、购置、保管、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,做到验收严肃、认真、准确,进出手续清楚,帐目记录清楚,定期核对检查,保持帐帐相符,帐物相符。

第四条院、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,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,自觉地管好、用好各项物品,反对一切浪费行为。

第二章物品的范围、分类

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,主要包括教学、教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。

(1)材料:指金属、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、燃料、试剂等。

(2)低值品: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而又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。如:低值仪器仪表、工具量具、科教器具等。

(3)易耗品:指玻璃器皿、元件、零配件等。

第六条物品的分类按学校后勤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,按财政部制定的“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”的规定办理。

第三章物品的计划购置

第七条物品的购置必须有计划。各专业部应根据教学、教研的实际需要分别于每年6月份制定学期物品需求计划,报实训处,实训处汇总平衡后按物品用途分类编制采购计划,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组织采购。

第八条采购物品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。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实训处统一组织办理,急需的、零星的、专用物品经实训处同意,可由实训基地自行采购,到实训处登记后经费由相关领导审批,否则,实训处不予验收入帐。

第九条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办理验收,验收时注意质量和数量的检查,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。

第四章物品的管理

第十条库存物品应按实际需要和严格控制的精神,逐步做到库存物品定额定量合理储备。

第十一条库存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,做到定位存放,存放有序,零整分开,帐物对号。对于贵重稀缺物品加强集中保管,精确计量和记载,并定期进行查对,外人不得随意进出仓库。

第十二条物品的领发按计划发放。实训基地计划应按实际需要,认真核算,并按计划领用。更新的低值品,领用时应退旧领新。

第十三条实训基地因特殊情况对多余不用的库存物品,应按调出价退回实训处,实训处应积极组织回收,调拨使用或变价出售,变价收人归实训基地继续使用。

第十四条物品必须用于教学、教研工作,不能挪为家用和创收。实训基地对在用和限量备用物品要有专人保管,建立明细帐和领用登记簿。各、部对此应加强监督和管理。实训基地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,、部应每学期清查一次实训基地;实训处每年一次全面清查实训基地,清查结果分管校长,并及时调整用量和有关帐簿记录。

第十五条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危险品仓库,并按危险品的性质分门别类存放。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,防止危险品变质、自燃或爆炸;危险品库房内、外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,严禁烟火。保卫科应经常予以检查指导,杜绝一切可能事故的发生。

第十六条实训处定期自查库房,每季度核对一次,每年要全面清点,做到帐、物一致。对于失效、破损,变质物品要每年进行盘盈、盘亏,并经分管校长审批后作帐务调整。

第十七条物品应设立《分户、分类帐》,每月和财务处核对,做到帐帐相符,定期与库房核对,做到帐物相符。

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公示之日起执行。

重庆市永川职业教育中心

2013年9月 

 

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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